2023年9月9日

代孕科技的參與資格

關鍵字:代孕生殖、人工生殖法、生育自由、同性婚姻、家庭權、輔助生殖技術


一、前言


我國已經完成人工生殖法立法,開放使用捐精卵、體外受精、胚胎植入等人工輔助生殖技術,但由於「以治療不孕為目的」故只開放被認為「本來就可以」生育的異性戀使用此技術。然而這僅限妻子還可以使用自己的子宮,如果無法提供子宮,依現行法律無法使用人工生殖。因此現在也有開放代理孕母的傾向,以彌補人工輔助生殖的最後一塊拼圖。然而以上都是由異性戀為中心去構想的,還不是對所有人都友善的一套制度,本文試圖打造出一個我認為更好的代孕藍圖,但當然代孕的議題牽涉甚廣,故本文先著重在「誰可以參與、使用這項科技?」


女同性戀只要找精求子、妻子的子宮疾病無法親自生育、男同性戀找代孕等,在我國都尚不合法,這個生殖需求確實存在,但按現況只能只能違法或是去國外進行,我國法律要怎麼回應這些需求,本文不討論這些途徑而來的小孩該如何認定親子關係,直接來想在我國是合法開放的情境。


人工生殖中之代孕的技術相當成熟,想做都能做到了吧,那目前的癥結就在於法律限制了沒辦法使用這個技術,因此好奇法律為什麼如此限制?真的要這樣限制嗎?這個技術是否能讓更多人使用呢?


如果說生小孩是社會責任(而不只是「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種的傳統觀念),那我們是否也該提供目前已經可行的技術給一些族群的人突破生理限制呢?讓他們也可以盡到對國家、社會的責任,看起來並沒有什麼不好。


相較於其他國家,有些甚至是開放營利的商業代孕,代孕在我國連合法使用的層級都沒有。我認為這種私領域的事情,契約雙方他們自己談好同意就好,外人不用做出太多的干涉,但有些人連談好、訂定契約的自由都沒有,因為按現行法律,代孕契約是違反公序良俗,契約本身就無效,更不用說訂定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