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要擁有墮胎自主權這議題在西蒙波娃的時期就有了,但直到現在都還在持續爭論當中,離現在最近的便是公投提案以保護胎兒生命權為名,懷孕滿8週禁止墮胎。婦女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在過往的《優生保健法》就有相關的爭議存在,婦女人工流產應該被強制諮商(心理輔導),並強制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還要強制已婚婦女在墮胎前告知配偶、甚至經過配偶同意才能施行。目的就是以保護胎兒為目的,積極鼓勵婦女繼續懷孕,對女性身體負擔也小。但一切關鍵都是別人覺得這樣比較好,女性才是懷孕的主體,如果不願意生產下腹中胎兒,要承受墮胎的傷害也是自己選的,並無不可,如果都要為了小孩、丈夫、家庭、國家,那就有異化的可能,因為生育就不再是為了自己。雖然一個胎兒基本上是男女雙方各提供1/2的部分形成,但因為胎兒是處於女性的身體之中,所以雖然不能夠說男性無從置喙、干涉,但也不能變成男性主導女性,尤其是在生子是為了家庭傳宗接代的父權繼承脈絡之中(母以子貴,要生下兒子並扶養他長大成人成家立業才算是稱職的母親/女性),女性受到男方家庭干預的機會大增,因此雖然取消取得配偶同意會讓孩子的父親喪失決定權,但也可以讓女性從法律中鬆綁,不被「強制」要與丈夫達成共識才能自主決定,到頭來身體終究是自己的,但孩子的生命權這又是另一回事了,畢竟雖然說孩子也有自主權,怎能任意剝奪他生命(是否有生命又是另一個爭論點),但其實把他生下來也沒經過他同意,所以應當由在人間的人來評估這小孩的出生會是幸福的嗎,如果再不幸的環境下生下,母親也沒有意願/能力,那不生也霸。有人說這法本身就是要增加女性的墮胎難度,才能增加生育率,如果要用台灣已經步入少子化來撐腰,那不就是落入以國家之力量讓全體女性成為生產工具嗎?國家要做的,是讓有生育意願的女性不要因為職場對孕婦不友善、傳統家庭對媳婦不友善、托育設施對雙薪家庭不友善而不敢生,而不是強制沒有意願的人也要生。
其實我小時候有想像過,如果真的有生育機器,會不會提升生育的意願,這立論是奠基在女性不敢生小孩是懷孕的過程很痛苦(我無法看到孩子在自己肚子裡面的喜悅感之面向,只覺得這真的是一趟非常辛苦的旅程,要是有辦法規避該有多好)。不用讓男性也可以懷孕,自己痛苦的事情不用特地施加在別人身上,所以應該讓女性不用忍受此痛苦,而非男性也一起忍受此痛苦。我所想像的是男女方各提供精卵,並在人造子宮中(會長的有點像洗衣機)精卵結合,然後就可以代母親懷胎十個月,過程中都可以過來看成長過程,然後生產時再過來提領。一旦如此,女性就不用忍受懷孕過程的艱難,也不會因為懷孕而打亂生活步調,也可以如常工作-至少產假跟育嬰假的困難當中,已經解決一項,要是以後大家的想法不是女性就是要顧小孩的話,那就等於女性跟男性在職場上無異了,也不會因為女性要懷孕、育兒而被認為無法專注於工作。當然這需要解決的地方還有很多,像是這會不會造成母子之間沒有身體上的聯繫(有一說是胎兒在腹內就會有感知這是母親),還有會不會造成跟小孩沒有感情,因為失去了待產,而是變成時間到就去提領的「物件」,而使準媽媽變成跟準爸爸一樣沒有準備自己將為人父母(常聽說爸爸都很難意識到自己將成為爸爸,因為孩子跟自己的身體沒有牽連),還有這可能會被說「不自然」等,另外就是上課說過的,女性獨有的生產工具要是就這樣拱手讓人,還可能反而變成被男性把持(女性有生育的能力,應該反而可以掌有較大權力才對,因為男性如果需要後代還要求女性才能有,結果這世界反而變成男尊女卑?所以生育能力變成女性為一可以跟男性交涉的武器不無道理)。當然我小時候不會想這麼多,如果真的有人想要小孩卻因為懷孕過程不敢生,這就會是個很好的發明,不知道這種人有多少,如果有很多的話,解決少子化問題就有救了。但如果問題是在於出生後養不起的話,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註:本文第一段是我大學性別論述的期中考答題內容)
原(考)文(試)撰寫日期:2021年5月2日
5/20 16:49~17:00 7/15 26:0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