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2日

論代議制/間接民主

代議制直觀看來是沒有什麼問題的制度,因為直接民主在實務上不易實現,所以就推派幾位代表(n.)代表(v.)著部份人的意見進入政府發聲,看起來並沒有什麼問題呀?但就如之前所述,選舉制度會影響到會有多大程度的民意被代表,有些制度甚至沒有辦法充分代表民意,這是否表示,沒有方法可以讓直接民主的代表程度在沒有減損之下轉換成間接民主?就像是盧梭所說,公共意志是一體的,沒有辦法被分割出幾個代表就能夠彰顯。
直接民主好是在每個公民都能表達自己的意見,雖然說在假設代議士能夠反映民意的情況下,選出代議士也算是表達自己的意見,但因為代議士是用多數決選出的,所以少部分人的意見在這一波就先被淘汰了。剛剛還沒提到代議士還有可能無法反映民意,那這樣人民的意見豈不是沒有辦法進入政治了嗎?難怪曾經有人說人民只有在選舉的時候是民主的,也不是沒有道理。
公民投票便是直接民主的產物,因為我們不可能所有的議題、政策和法案都透過這種方法,因為太不切實際了,我們又不是整天都可以有空在處理這些事,所以應該只有部分較重大的議案是沒有辦法只由代議士決定,而交由全民共同決定。可是這又牽涉到多數決的問題,事實上,人民並不是都能夠有足夠素養使用理性來做出對公共利益最好的決定,常流於自己的喜好和支持的群體,這在台灣又經常形成派系 (例如說藍綠爭鬥、年齡價值觀差異),這不就代表是誰的拳頭比較大顆誰就比較大聲、能夠決定一切?因為多數決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只要有大部分的人民支持,就會以他們為主,那麼,少數的那一群該怎麼辦?我當然也知道,不可能所有意見通通都採納,如果只能選一個,就選傷害比較少人的 (也就是比較多人支持的),也就只能這樣了。這也難怪近來會推動共識決,也就是審議式民主,讓不同意見找出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共識,讓大家都稍微犧牲一點點,比起只讓拳頭大的得勝,比較公平。不過也不是所有事情都可以這樣子,或許在政策或議題上可以這樣,但在選舉人的時候就不能使用此途徑。而且這又回到一件事,就是不是每個人都這麼閒有空或是擁有能力做這些事,所以這種時候代議士們在議會開會就是代表著不同人民意見逐步討論的 (即使最終決策還是多數決)。

這些代議士,也就是統治菁英,因為他們擁有專業的政治知識,而且有空整天都在處理政治上的這些事情 (因為這就是他們的工作),所以可以代替我們進入政府審核政策、提出意見等,可是,他們雖然是代表著人民,但還是有時候會依照自己的想法或是政黨的利益來進行政治活動。或是經常會有政見跳票的問題,先假設當初人民就是因為認同政見而投給他的,但如果當選後又未履行承諾,這不就變成這位代議士並沒有反映民意,當選後是按照別的東西來行事?然而人民的意見也是,向是文本有提到的陪審團制度,雖然這是法學的範疇,但是應用到政治學也無不可,台灣之所以似乎沒有辦法推行類似制度,是因為台灣人的意見經常流於意氣用事 (像是恐龍法官一再地被提及),實在不容易用理性來判決,這套用到選舉上也是,不容易用理性來選舉、參與政治,所以有時代議士有時候可能會不得已地罔顧人民意見,而改用自己的政治專業:因為人民都不懂政治。
這樣看來,好像沒有任何方法可以讓民意充份被表現。直接民主很可能因為多數決而漠視了少數方的意見;間接民主中的代議士又不見得可以反映出民意,這是不是代表著符合所謂的民意是無法達成的呢?或是說,其實不需要達成民意,只要能符合公共利益就好了?可是,那什麼才是公共利益呢?所謂的公共利益是人民說了算,還是代議士說了算呢?



 (註:本文是我大學民主的理論與實際的作業)
參考文本:
《多數決玩弄了真正民意:民主遊戲規則與社會選擇理論》,坂井豐貴著,王仁鴻譯,暖暖書屋出版 (第 3 章) 《網路民主:台灣 iVoter 投票諮詢網站建置紀實》,廖達琪等著,五南出版 (第 1-2、6 章)
《台灣代議民主之困境與出路》,鄭麗君編,允晨文化出版 (第 1 章)

原(作)文(業)撰寫日期: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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