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7日

論女性在軍隊中服役之義務

 釋字490號解釋中,當時大法官認為「基於社會分工、男女各司其職」,所以女性不用服役是合憲的,這點在今日因為社會觀念轉變、性別平等進步,顯然是需要改變的。既然如此,只有男性需要背負軍事訓練,確實很奇怪的一件事。


(一)陽剛氣質的父權遺毒

軍營幾乎全由男性組成的情形下,成為大男人主義的溫床,內部生活形式與訓練模式都充斥陽剛氣質文化,社會上也灌輸男性要服役過才是「真正的男人」,世代間一再複製這種沙文主義的性別觀念給下一代。對此觀點表示質疑者,會將其跟另一個全由男性組成的環境類比,也就是男校,但這主要是性別隔離造成的,男女都是受一樣教育但不是在同一個環境而已,可是軍隊在當下的情況是只有男性會特別進行這個訓練,女性是不用的,這樣男性就多學到了這個技能也被多賦予了這個角色。有人可能會認為女性也加入義務役並沒有辦法解決此陽剛的文化,還可能讓軍隊面臨此質疑時有機會開脫「可是軍隊裡面也有女生啊,這樣就不能說我們陽剛(但事實上陽剛的本質沒有改變)」,但不可否認的是,沒有女生到只有一個女生,一個女生到有一群女生,對一個場域的風氣是可以有機會改變的,尤其是這些人進入管理階層更有可能,對於管訓方式是可能改變,也不會強調出這只有男人能做,因為女人就也是同時出現在軍隊裡,而且為數不小的話也不能忽略其存在。現在軍隊會變成陽剛文化的象徵,是社會塑造出來的,本質上它沒有性別化的意涵,所以既然是社會塑造,就也有重新建構的機會。


(二)「男性保護女性」的父權觀念

因為上述的機制讓男性被塑造出這種觀念,認為自己能力成為保護者,女性是弱者,只能夠被男性保護。因為大部分的女性都未進入軍隊受訓,自然而然地變成只有男性擁有保護人與自保的技能。


此外,認為男性就可以,女性無法勝任軍職本身也是一種歧視,基於性別平等的角度,純粹以性別為判準區分適合與否是不妥的,就如前面所述,不是所有女性的生理跟心理素質都不適合服役,不應該直接把所有女性認定為無法,同一個性別中的不同個體也是有差異的,不該直接認為一個群體的人都是一樣的。


(三)釋字490號解釋中「男女生理上的差異」是障眼法


根據這一份論文,在立法時社會觀念不同,所以法會有如此規定,在當時是有其緣由,但現在時代不同,所應該有不同的規定。例如民法上對於女性國民的角色是有改變的,問題是民國初年的男女與現代的男女,在身體構造上根本沒有改變,為何結果會不相同?因此關鍵不是在「生理上的差異造成社會功能角色不同」,而是「時代潮流造成社會觀念不同」,社會觀念怎麼樣看待男女生理的不同才是問題之所在。大法官只是順應著社會觀念,非一般宣稱的是「趨勢的領導者」,帶頭去改變社會觀念,而實際上是社會觀念變遷的「跟從者」,即社會觀念如此就以這為標準釋憲。然後日後在提點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提案,即使附議達標,相關單位也都以此釋憲為由回絕做出政策調整。


(四)小結


時至今日,在各項法律上女性爭取到了這麼多的權利以達成跟男性平等的情形之後,男性卻還是要背負只有專屬男性的兵役義務,發生男女不公平的現象,成為眾人攻擊女權與女性主義的標的。女性加入義務役,可以減少男性被額外剝削此性別不公的現象(雖說服役在憲法中是明定之義務,但在現實實施情況,卻依照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將此定位為額外之剝削並不為過,因為多負上了一個義務,而有大部分之國民是沒有這一項義務存在的,但如果不以性別區分,回歸到憲法之精神,這就是全體國民之義務,是國家給予人民權利的相對代價),也杜絕女權汙名化的情形 (例如說常被人攻擊說「女權都不爭取服役」、「既然女性能力不足以跟男人一樣當兵,那也別想主張同工同酬」此類話語)


此外,女性不再是弱不禁風形象,自己有能力自保,男性也可以擺脫一定要成為保護女性的保護者的責任。


服役本身是防衛國家的行為,因為實際上這與性別無關,所以女性加入義務役後,可以有效讓當兵與大男人脫鉤,從而達到社會觀念的改變:保家衛國不是只有男人的事而已。



五、結論


貫徹憲法平等權的意志,應當要符合憲法所述國民皆有服役之義務,而非只有單一性別,此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加上基於我國當前國際情勢跟少子化的情形,全民皆兵是較為有利的,可以擴充兵源。至於為什麼說當前現況並不符合憲法平等權之意旨,是因為志願役女兵的存在,就印證部分女性是有資格與能力從軍的(男性也不是全部都有能力),只是因為她們未自願從軍所以我們不知道這種女性究竟有多少。國家沒有像男性的方式全面清查,符合條件的女性就不用被徵召服義務役。也就就是說部分女性有當兵的能力,但在社會觀念與體制上強迫把所有男性預設為適合,而把所有女性排除為不適合,不妥。因此將女性納入義務役,不僅可以達成性別平等,減少對男性的額外剝削,同時還可以改變社會對女性柔弱的刻板印象以及女性無力勝任之歧視,對性別觀念進步也是一大推手。


參考文獻


楊智傑(2002),〈女性不用當兵?-檢討釋字四九○號中提及的兩性差異操作標準〉,憲政時代,28卷1期,http://teacher.yuntech.edu.tw/yangjames/lawpaper/woman.htm

(註:本文是我大學公民社會與法治的分組報告其中我的部分)
原(報)文(告)撰寫日期:2022年5月29日~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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