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4日

論疫情與人權

 為了防堵疫情,不僅在制定措施的時候就已經由專家專斷,而且出來的政策還限制了人權,這是不爭的事實。我之前在在其他門課有撰寫過防疫與民主,即「防疫政策有經過我們參與而制定嗎?」,當然公民社會的課也可以探討政策形成的過程是否合憲,不過本作業就著重在真的實行的政策與人權關係的部分。當然人權不是不能被限制,但是必須符合憲法所言的那四項,憲法沒有列出「...等其他之條件」代表真的只有正面表列的這些情況才可以限制,且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國家權力盡量限制,盡量賦予人民權利才是憲法的目標。


因為疫情是緊急狀況,這種時候以防堵傳染病擴散為最高目標的情況下,政府必須獨裁式,有效率的訂定以集體利益為優先的政策。很多人關心的就是「隔離」的問題,在沒有打疫苗的情況下(當然,政府是不是可以強迫要求打疫苗,而疫苗主要防重症也不是防傳染而是防重症又是另一層面的議題了,疫苗是否能有效防堵疫情還有待商榷,我就討論最傳統的隔離措施),隔離到一定的時間,觀察是否有症狀、確診染疫,在這段期間內避免接觸到別人,以免真的得病了才不會傳染給更多人,疫情擴大更難控制,以流行病學的角度來看,這是合理的。就跟不要戴口罩一樣,會被人說為了要人權,都不要命了?「坐牢」這是不能避免的吧?所以這是政府用國家之力保護人民(促進最大公益)還是政府行政權力的擴大、介入個人私益跟自由太多了?


對,民眾已經經常把隔離類比成「坐牢」,全台陪XX坐牢的政治用語也屢見不鮮,所以可以討論的是隔離(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可以適用於憲法第8條,當然限制此人權是基於憲法第23條,但是施行細節跟第8條「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衝突。當然當初制定憲法只有寫犯罪,應該是因為當時不知道/沒有想到強制拘禁還可能由其他理由造成,導致現在沒有法可用:明明沒有犯罪,卻也要被拘禁,這已經不是是不是由法院決定的問題了。身上有傳染病是一種犯罪的話,這確實違反了,但如果名目不是因為有罪,是有病才要隔離,那確實沒看到違反了哪一項(憲法第8條沒有名列,但可以用23條說明此限制是合法的),但也同時顯示憲法沒有明確列出除了犯罪以外的拘謹可能性。在法律上,因為犯罪原因要拘禁,跟因為防疫要拘禁是一樣的意思嗎?也就是法律一開始有說要拘禁的理由是只有犯罪嗎?這關係到對於隔離的救濟是否能適用提審法,假設無論何種理由的限制人身自由都可以稱為「拘禁」那隔離就已經違反了,因為沒有經由獨立的司法單位核准,而是行政機關自行決定,而如果隔離不是拘禁,也是可以沿用這個精神,擴大解釋拘禁的意涵。



隔離時間長度也是一個議題,雖然當初是用潛伏期訂定,但是由政府的權力操作,就可以延長與縮短,達到不同的目的,如延長就可以強化公共利益,犧牲掉個人;縮短就可以讓個人被侵害程度較小,但是提升對公眾的風險。高官的隔離時間也是存有另一個一體適用問題 ,因為外交泡泡聲稱不會接觸到民眾,加上高官會「特別對待」,保證沒問題就可以接見,人民為了管理方便不比照辦理。這當然是違反平等權,如果高官可以如此寬鬆,人民理論上也可以如此,但現況就是外交還是要繼續,防疫管制上要對外國人員友善,而民間因為其他人真的很怕自己被傳染所以對於境外移入要多加以限制,「不要開放人入境、一直鎖國就好」的呼聲並不小。


由於台灣在一開始是守住的狀態,多次大爆發都是源自於境外移入,在隔離期間不慎將病毒在本土擴散,所以部分人民常常怕國外病毒帶回來,所以要求嚴格邊境管制,即便現在客運已經很少,貨運仍舊需要,所以機師就成為被開刀的對象,為了回應民眾的期待(不然放寬就會被說是防堵無力、放推)以及防疫政策就是嚴守境外,機師遭遇到的困難是常常回來後就要隔離,隔離完就要繼續執行航班,基本上被剝奪自己自由的時間。可能會有人說那你就不要做機組人員啊,就可以回家,但是不能做自己想要的工作跟強制PCR自費篩檢以間接強迫打疫苗是一樣不合理的勸退,應該要讓他們能做機師也不用遭受這種待遇。


以此延伸出的另一個近期的議題是自費防疫旅館,以及擴大匡列,讓人不敢掃實聯制,因為要隱瞞自己的足跡才不會被匡列。政府不了解人民為什麼不掃實聯,只會被「防疫魔人」說不管後果跟原因都得掃。在此不討論實聯制跟個人資訊隱私的議題,而是將其視為政府匡列人的一個工具。防疫旅館不應該要求民眾自費,地方能否不同調? 以及擴大匡列不符合中央的標準「密切接觸」是有嚴謹定義的:脫口罩面對面接觸15分鐘,地方為了以防萬一「超前部署」,就擴大匡列,然而地方可否訂定高於中央的標準在釋字738就已經有相關的討論。且只要能做到一人一戶居家隔離,有何不可呢,為什麼政府要阻止?因為「比較保險」?社會風氣變成不怕得病,怕的是要隔離14天,「害我們變這樣的不是病毒,是對待病毒的方式」,如果確定政策方向是共存,就應該調整隔離時間(雖然當初是用潛伏期訂定)、注重旅客長途移動前往需要進食、幼兒住在防疫旅館不方便等, 照顧到受隔離人民(私益)為優先,而不是以隔離人民(公益)為優先  。但是,人民採取的拒掃實聯制,使得無法匡列到人,自己傳染給很多人無法防止跟發現,發現時已經事情大條,就是疫情擴散的結局。得病如果是公眾的事務當然可以公眾花納稅錢,而且會要隔離也是因為公益的目的(防止傳染給大家),不然根本不需要隔離,所以這成本不應該自己負擔而是要給集體去承擔。依據此,加上既然自費坐牢已經對防疫造成反效果,隨著政府已經宣布不自費後,這議題就漸漸沉寂了。


我恐怕要得出跟我之前的報告一樣的結論,民主在情況危急、需要專業知識做出判斷時不適合保障,但把這些詞彙替代成人權,說人權在有時候並不適合出現,又相當奇怪,人權不應該是原則性的、一直存在的嗎?這疫情莫非是讓我們重新省思人權、個人自主與自由的一次機會?讓我們知道會有情況必須限制人權,而執政者也要思考要怎麼兼顧私利與公益,不要以疫情為由就限制人權的理所當然,裁量究竟要到哪一個程度才是適當的。

 (註:本文是我大學公民社會與法治的作業)
原(作)文(業)撰寫日期:2022年3月29日

3/30 20:54 1/7 19:3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